2016年4月9日 星期六

信託

信託 -

幾年前有單新聞係巴拿馬信託單嘢。於是,信託又再次被人談論。信託可分為 on shore 及 off shore 兩種。巴拿馬嗰種屬於後者。意思即係成立人,即 settlor ,並非當地人,但管轄該信託的法律為相關的巴拿馬法律。

大家會問,使大量律師費成立一個離岸信託為什麼?好處好多。主要係唔想其他人知道你有的財富。一般的做法,先成立一間 BVI 公司,財主成為公司的股東及董事。所有唔見得光的財產,就用這間 BVI 公司持有。然後,成立一個巴拿馬離岸信託,把上述的公司股份 declare 為信託下的 trust fund 。以後再用 letters of wishes 去畀指令巴拿馬的專業信託人去如何管理信託資產。由於無人會知道 BVI 公司背後誰是股東及董事,就唔會有人知道財主是誰。

所以,上述安排就可以瞞稅。當然,更重要的作用係使黑錢。如果無人會知道啲錢係你的,你就可以公然把以權謀私的財富注入上述公司,自然變為信託之下的基金(欲知詳情,請問强國相關人士)。下刪五萬字...

由於上述離岸信託要透過 BVI 及巴拿馬的有關專業人士先可以做到,筆者無相關經驗。筆者只會做近岸信託,即以香港法律為 proper law 。上述一切同離岸信託有關的好處,近岸信託都冇。大家會問做近岸信託嚟托呀?

筆者的經驗一般嚟講,如果財主想在生時或死後,可以規管受益人如何使錢,唔想佢地一野分身家,信託係一個幾好的方法。例如亞梅叫滙豐做嗰隻。當然唔一定要揾信託公司,因為收費真係會瘋。一些做開信託的律師可能會願意做信託人,收費會平好多。

到底,客人需唔需要用信託,就要睇個別情況。通常資產太少,受益人之間無爭議的,可以用遺囑方法去處理財產,不須用信託,可以省些費用。

1 則留言:

  1. hi johnny,
    i am interested in the content you wrote in this post ,howver,i am not quite familiar with google circle
    would you mind giving me.ur email address?
    regards
    L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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