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
例如,爭議額為七萬五千元或者以下的,而有關爭議的性質為違約,疏忽等等,原告人須於小額錢債審裁處提起訴訟。由於小額錢債審裁處成立的目的為方便訴訟相方節省律師費用,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的案件,是不能有律師代表的。原告和被告必須親自出庭處理。當然,律師雖然不能代表出庭,但可以在背後幫手處理一切法庭的文件。
某些訴訟的性質較為特別,法律上可能有規定必須於特定的法庭去審理。最常見的,例如僱員合約有關的糾紛,不論爭議額為多少,必須在勞資審裁處提起訴訟。情況同小額錢債審裁處一樣,都是不能用律師代表的。當然,訴訟相方可以聘用律師,尋求意見,幫忙處理相關的法律文件。
另一個例子,就是土地審裁處。有關的租務合約,法定鐵路興建而引起有關商戶的損失等等,不論爭議額為多寡,都必須在土地審裁處提起訴訟。分別在於,訴訟相方都可以有律師代表出庭的。以筆者的經驗,由於土地審裁處案件的爭議額一般都幾大,通常都會用大律師代表出庭。
若果,爭議額多於七萬五千元,又不多於三百萬,原告人須於區域法院提起訴訟。訴訟相方可以用律師代表,或者,親自出庭都可以。當然,較理想的方法,都係要揾律師代表比較好。如無律師代表出庭,非常不利。好似打籃球一樣,你識得點打,又知球例,對手初哥一名,你點會唔輸。
至於多於三百萬爭議額的案件,原告人須於高等法院提起訴訟。某些特定性質的案件,通常有關較複雜的法律爭議,不論爭議額多少,都須於高院提起訴訟。例如近日常見的司法覆核。司法覆核的申請一般涉及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,在高院審理較適合。
爭議在那一個法庭提出訴訟,有時好重要。因為,律師費可能會多過爭議額本身,變成令對家同你和解的理由。筆者近日處理一單漏水案,就係此原因對手願意坐下討論和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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