唔知大家有無同朋友合作做生意呢?如果生意開始時唔算做得好大(通常都是這樣開始的),大家可能會用 partnership 的形式,或者,用註冊公司的形式。前者一般比較非正式,可能口講就算,大家只是所謂 bound by honour , 並非受正式法律所限。有啲正式啲,例如律師行的 partnership , 一定會用書面協議。更加多保障的,就應該用註冊公司了。
幾位合作者會按照投入資金的多寡,分配股份的多少。當然,由於公司條例的各種要求,成立同經營公司的成本會高於合伙人形式。當然股東之間唔代表無事會發生啦!通常股權糾紛會用什麼形式發生呢?發生的形式會同股權的分配組成有一定的關係。用兩個想像的劇情做例子:前者,兩位股東合作,各佔百分之五十;後者,股權用六四之分。
前者會怎樣出事呢?無事就無事。如果意見不合,因為無人有過半數的股權,真係做什麼都不成。連選董事,都要過半數股權先做得到。如果兩位都係董事,如果意見不合,開董事會議都無足夠 quorum 。簡而言之,就係 deadlock 。後者又會點呢?就係大股東蝦細股東,所有只需要簡單大多數股權就可通過的議案,大股東就可以事。
所以,同朋友合組公司時,應該正式做好法律文件,例如,shareholders agreement ,loan agreement , 和 debenture 。到有事時,就有法律文件的保護。最好就係大家同意分家,和平分手。這樣係成本最底的。如果事情並沒有按這情況發生,股權糾紛又可以怎樣發展呢?
通常,受壓股東一方可以用所謂 unfair prejudice 的理據向法庭提出清盤的申請。就算目的不是最終要公司清盤,因為公司可能好揾錢,但沒有好多資產,清盤對相方都不是最有利的結果。可能所謂 buy out order 係最好的結果。通常係用一個合理的價格細股東把其股權賣畀大權東。所以,向法庭提出清盤申請只是一種 tactic ,逼大股東坐低講數。因為,清盤的結果對佢都不利,理性會叫佢和解。
筆者的經驗所見,都常去到呢個位,大家就會有計傾啦。出嚟行多數係為銀,唔係為氣。當然,唔係所有結局都係和解。燒鵝記單嘢,就上曬報紙啦。兄弟間啲嘢,真係唔只錢銀般簡單。條氣有時比錢更加重要。呢啲係律師的 dream case 。不過就希望唔會發生在閣下身上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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