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

定立遺囑

遺囑 - 
香港人傳統上對定立遺囑都有點不安。有如英國人所講的 tempting the faith 。有時等到情況很緊急時,才揾律師去辦理。筆者最近於一月時,就到訪了一間醫院為一位客人辦理了一份遺囑。客人已差不多八十歲了。並患上了末期癌症。很不幸,立遺囑後十二天便主懷安息。如果辦理的時間晚一個星期,客人的精神狀態可能已經不能立遺囑了。或者,再晚一點,主懷安息後亦再不能立了。

正如人生中的其他事項,盡早安排不論對本人及後人,都有好處而又無壞處的。定立遺囑一般而言有兩種做法:立囑人可以在家中自行撰寫遺囑,在香港不論中文或英文遺囑都可於遺產承辦處直接做承辦。其他的語言所撰寫的遺囑辦理上就比較複雜了。另一種做法當然是揾律師啦!一般情況,定立遺囑其中一個重要目的就避免日後後人會內有争產的情況發生。所以在定立遺囑時,能有專業的法律意見,會比較理想。

筆者處理過一些争產的案件,就是先人一係無立遺囑,一係遺囑立得不理想。那麼,點先算係理想的遺囑呢?在立遺囑時,律師必須了解客人的財產的數目及種類,客人有什麼後人及其希望承受遺產的親人。重有一種往往不理想遺囑都會忽略的人:就是法律上認為立遺囑人應該有責任提供合理經濟濟助。例如,立遺囑人的同居女友,立遺囑人生前定期為其提供經濟濟助的。

如果,遺囑沒有為上述人士提供任何安排,她們可以在承辦完成後半年內向死者遺產提起訴訟。而一般情況下,所產生的律師費用可從遺產扣除。如果遺產不算很大,可能律師費都花去大半。這種遺囑當然不理想啦!所以在定立遺囑時,這方面的專業法律意見就很重要了。

筆者現時正在理處兩件這樣的案件。所以有切身的經驗。在定立遺囑時,筆者會同客人開一次會,通常需時一至兩小時,解釋上述的事項。當然這種做法,客人的費用會較高,但係就避免了日後可能會產生的大量律師費用。

遺囑的另一目的是合理安排身後遺產轉攘,盡量減少所需費用。這種安排當然同財產的數量及性質,後人的數目及同立遺囑人的關係有關。好難一概而論。呢個就係點解一般自行撰寫的遺囑有不理想的地方。表面上省了錢,日後可能問題多多。

由此可見,定立遺囑係好嚴肅的事情。大家應該認真對待,亦不能只在省錢的角度去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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