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

爭產案件

爭產 - 

先人不願看見,後人樂於進行的行為。大家一聽見爭產,一定會想起多年前城中的數百億争產案。其實,香港有好多身家幾千萬,到幾億的富豪,有更多的争產案其實係這種家產為背景的。争產的方式其實五花八門。多年前老爺同家嫂,之後家嫂同風水佬的案件,都係遺囑的案件。有的係公司法的案件。有啲係信託的案件。

一般而言,最少身家有幾百萬可能已經可以争下啦!若果,遺產中有物業,遺產的價值可能就不只五百萬了。如果律師費係五十萬,只係十分之一不用,好多人都會願意争下。所以争產的情況比大家想像的要多。

最常見的一種争法係,先人無立遺囑,或者,所立遺囑不理想,一些係法律上可從先人遺產中得到合理經濟濟助的人士,若因先人無立遺囑,或者,所立遺囑無佢份,都可在遺產承辦後半年內提起訴訟,告遺產。如果成功,除了可以攞到合理經濟濟助,重有機會攞返自己的律師費。當然,通常都會相方尋求和解。所以律師費不會好大。

有物人可以攞到合理經濟濟助呢?一般黎講,死者的同居女友,死者生前有不時及予金錢的。或者,係死者老婆,但遺囑無佢份(可能死者知佢不忠?)。上述兩種人士通常有機會申索到合理經濟濟助。但亦不只上述兩種人,具體情況,最好尋求法律意見。

如果先人在生時己成立信託,而信託人又在信託下有酌情權去處理信託財產,受益人有權去要求信託人按信託的條款去處理。有争詨,受益人可向信託人提起訴訟。亞梅老母單案就係今啦!因為信託人係代表信託去應訊,所用律師費會由信託中扣除。後果現在大家都知啦,好快財產就畀左律師啦!

公司法又如何呢?早十年,燒鵝記單嘢,大佬同二佬争身家,就係打公司法啦!老豆係做生意,希望死後一家人繼續經營落去,所以以某種比例將股份分畀後人,但點分將來都可能會出問題。大股東蝦細股東,公司法下,細股東可向大股東提起訴訟,所謂 unfair prejudice 。要求合理價賣出股份,或公司清盤。

筆者有幸,上述三種品種都處理過。心明訟費的問題。所以最好揾律師做下財產安排,避免主懷安息之時,就係後人争產之始。

2016年3月26日 星期六

刑事,出事?

刑事,出事?

碰上刑事,可謂出事。唔好以為自認好人,刑事就唔關你事。就最近而言,假若你係不適當的時間於不適當的地點出現,例如早段時間旺角的路人甲,畀差佬(即警察,或稱pc)隊,重話你襲警。就算你自認好人,一樣出事。以筆者所見,不少襲警的指控,都幾挍野。

所以市民必須了解自己的權利,先可以保護個人的人權。筆者不願在此扮講師,但必先講明背後的理念,道理先會自然流出。人權係與生俱來(即self evidenced)。由於個人單靠一己之力,係好難保護個人的人權,所以大家組織左政府,之後組織左警察,這種組織都對個人自由有一定的限制,但出發點係用警權去保人權。

搞清上述理念之後,大家就明白當前香港對人權最大的挑戰,就係警權。如果警隊要玩你,佢有幾萬人,要人有人,要物有物。加上律政的支源,你點同佢玩呀?這時可以幫到你的,只有你的律師同公正的法律系統。

先講律師點幫你。如果你畀差佬周左,有兩種可能會發生的情形:第一種,佢地已經夠料做你,返警局只係例行工事,去落charge。第二種,未夠料,上左警車已經chok你,攞料。返到警局,就落口供,希望chok夠料,落charge做你。筆者經驗所見,通常情況係後者。這時,你一定要明白你的個人權利。首先,被調查人士係無義務協助警方調查的(係呀!叫你唔好睇今多警訊啦!)。其次,你有權揾律師一齊落口供。律師到前,你有權唔落口供,同保持緘默。筆者幾年前處理過一件案件,只係一蕉保持緘默,警方就落唔到charge,最終close file。可算代表作啦!

法律系統又點幫你呢?英國法官,深明國家機器對個人權利的威脅。普通法就發展出在刑事審訊中,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之下,證明被告人犯左被指控的罪行,先可入罪。如果被告可以解釋並提出合理疑點,在疑點歸於被告的前題下,係入唔到罪的。這就可平衡警權的威脅。

警權威脅人權,就好似癌細胞威脅好細胞一樣。癌症一定係預防勝於治療。即保持緘默,無料就自然做唔到你。筆者未見過因為保持緘默而入到罪,但就見過好多講左嘢,落左口供,成為証據,反唔到口,罪名成立的例子。

2016年3月25日 星期五

律師信

律師信 - 客人好多時揾律師,就係出律師信。到底幾時要出律師信,而律師信的目的及功效又如何呢?一般嚟講,客人對某人有申索,而申索的法律基礎為:違約,侵權,租務,人身傷亡,等等。出律師信就係向對家提出你的要求,要佢係指定的時間內回覆要求。講得白啲,就係嚇下佢。

律師信的功效又如何呢?筆者的經驗真係一半一半。即一半時候可以成功嚇到對家,另一半時候嚇唔到。成功時,對家會按照你的要求去做。但另一半時間會否浪費律師費呢?又唔一定。因為,差不多所有的官司都由律師信開始的。入稟告人前,通常要先向對方出律師信,否則日後就算贏左官司都可能攞唔返自己的律師費。因為對家可以講入稟係不必要的,如果你一早出信,佢就按你的要求做啦!

當然,出左律師信後,嚇唔到對方,都唔代表你一定要入稟去告對方的。入稟與否,主要考慮兩方面:第一、你的法律理據有幾强,即俗語所謂有無 case ;第二、對家的可能反應係點?

就上述第一點而言,如果你無物理據,打起官司,好大機會會輸,就唔好輕言入稟。打官司好比打擂臺,你叫得對手上擂臺,唔係話唔打就唔打。要相方同意和解先可終止案件。如對方已耗用了一筆律師費,唔係你話唔打就唔打。對方通常會要求你支付佢的律師費作為和解的其中一個條件。

話分兩頭講。有理據又唔一定要入稟去告人,因為要考慮費用同申索額是否對稱。另一方面,有時無物理據又唔代表唔入稟。這時就要考慮上述第二點了。例如,客人好清楚對家係省錢類型,一定唔會請律師,這時贏面會大好多。或者,對家闊佬懶理,客人就可以係被告人唔應訊的情況下登入判決。

筆者的經驗中,上述情況時有發生,由其申索額八萬、十萬到十多萬的。因為對方揾律師的費用都要十幾萬,計唔掂數。或者,係揾左律師,做左啲嘢,不過收到律師的第一張收費單,要畀幾萬蚊,即時停左佢,轉做個人自辯。

總而言之,不能一概而言。要看個別情況先可決定入稟與否。但係律師信就可以出左先,因為費用有限,效用可能好大。好多人從來無收過律師信,真係會畀你嚇親。

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

醫療失誤

醫療失誤事件時有發生,往往令人不快。因為醫療失誤事件發生的後果,好多時會導致病人健康受損,甚致死亡。處理醫療失誤案件時,筆者往往需要同時辦演法律上及心理上的角色。當然,最終能幫助到客人,滿足感還是很大的。

一般而言,醫療失誤事件可分為兩類︰可成功申索的,同不能成功申索的。理由係,要成功申索,原告人必須證明︰第一、有關的醫生有違反責任,第二、有關的違反責任導致原告人有損失,以及第三、相關的損失必須是實質性的。上述三點任何一點如原告人不能證明,申索都不可能成功。

問題係病人點先知道有可成功申索的醫療失誤事件?筆者遇醫療失誤事件的客人時,第一時間會向客人解釋,首先要有醫學專家的報告,證明相關的醫生有無違反責任。由於醫學領域非常專門,法官同律師必須依賴醫學專家的報告,才能判定醫生有無違反責任,即上述第一點。上述第二及第三點為法律問題,由法官判決。

由於香港的醫學界長久存在醫醫相衞的情況,筆者為客人揾適合的醫學專家去撰寫專家報告時,通常不會選擇本地的醫學專家。英國的醫學專家通常更專業同操守更佳。很奇怪,英國的醫學專家收費一般要比本地的平宜。筆者現時正處理一件醫療失誤的案件,有關的英國專家看完了有關的醫學記錄之後,在無須撰寫專家報告下,己有專家意見,認為相關的香港醫生無違反責任,通知不用撰寫專家報告下,幫客人省下了一筆費用。本地專家發生這種情況機 會不大。

醫療失誤案件最大的功能係為申張公義。好多人聽到公義兩個字時會笑出口,不會相信有公義這回事。如果一位醫生可以醫死人之後沒人追究,沒有後果,當然就一定無公義啦!如果他的同行,即另一位醫生證明佢有違反責任,就算最終申索不成功,都成功證明佢有違反責任。到時係人都知佢冇醫德。當然,如果成功申索的話,原告人更可以得到賠償。

所以,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好重要。等律師分析下有無可申索的醫療失誤事件,然後再睇下有無需要揾醫學專家撰寫專家報告。要防止醫療失誤事件的發生,就係等大家知道它已經發生。醫生要知道有後果,以後就會小心好多。

定立遺囑

遺囑 - 
香港人傳統上對定立遺囑都有點不安。有如英國人所講的 tempting the faith 。有時等到情況很緊急時,才揾律師去辦理。筆者最近於一月時,就到訪了一間醫院為一位客人辦理了一份遺囑。客人已差不多八十歲了。並患上了末期癌症。很不幸,立遺囑後十二天便主懷安息。如果辦理的時間晚一個星期,客人的精神狀態可能已經不能立遺囑了。或者,再晚一點,主懷安息後亦再不能立了。

正如人生中的其他事項,盡早安排不論對本人及後人,都有好處而又無壞處的。定立遺囑一般而言有兩種做法:立囑人可以在家中自行撰寫遺囑,在香港不論中文或英文遺囑都可於遺產承辦處直接做承辦。其他的語言所撰寫的遺囑辦理上就比較複雜了。另一種做法當然是揾律師啦!一般情況,定立遺囑其中一個重要目的就避免日後後人會內有争產的情況發生。所以在定立遺囑時,能有專業的法律意見,會比較理想。

筆者處理過一些争產的案件,就是先人一係無立遺囑,一係遺囑立得不理想。那麼,點先算係理想的遺囑呢?在立遺囑時,律師必須了解客人的財產的數目及種類,客人有什麼後人及其希望承受遺產的親人。重有一種往往不理想遺囑都會忽略的人:就是法律上認為立遺囑人應該有責任提供合理經濟濟助。例如,立遺囑人的同居女友,立遺囑人生前定期為其提供經濟濟助的。

如果,遺囑沒有為上述人士提供任何安排,她們可以在承辦完成後半年內向死者遺產提起訴訟。而一般情況下,所產生的律師費用可從遺產扣除。如果遺產不算很大,可能律師費都花去大半。這種遺囑當然不理想啦!所以在定立遺囑時,這方面的專業法律意見就很重要了。

筆者現時正在理處兩件這樣的案件。所以有切身的經驗。在定立遺囑時,筆者會同客人開一次會,通常需時一至兩小時,解釋上述的事項。當然這種做法,客人的費用會較高,但係就避免了日後可能會產生的大量律師費用。

遺囑的另一目的是合理安排身後遺產轉攘,盡量減少所需費用。這種安排當然同財產的數量及性質,後人的數目及同立遺囑人的關係有關。好難一概而論。呢個就係點解一般自行撰寫的遺囑有不理想的地方。表面上省了錢,日後可能問題多多。

由此可見,定立遺囑係好嚴肅的事情。大家應該認真對待,亦不能只在省錢的角度去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