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地遺囑-
立遺囑,或平安紙時,需要考慮兩方面的事情:(1) 何人會係平安紙中的受益人,和 (2) 財產的性質及地理上的分布情況。第 (1) 點,以前已經講過,重點係邊個係受益人,以及邊個如果唔係受益人,係法律上,可否日後法律上提出訴訟,向遺產執行人追討。
第 (2) 點而言,一般人比較少注意。就不動產黎講,如果立遺囑人在香港,以及海外都有財產,如果生前只立左一份平安紙,唔理係香港立定係海外立。如係香港所立,日後係香港做遺產承辦,去處理香港的不動產,當然唔會有問題。問題就發生係點樣去處理海外的不動產了? 因為香港遺產承辦處的遺產認證,係唔可以攞去海外任何一個國家做所謂 resealing 。如加拿大就唔可以。
結果,後人就唔可以簡單直接係加拿大辦理所在地的不動產。後人需要係加拿大重新做一次遺產承辦。立遺囑人過身的永居地就變得好重要,因為,假如立遺囑人係香港過身,加拿大的遺產承辦需要用香港的承辦法律去處理。當中的律師費支出會大好多。呢個係所謂 conflict of laws 的問題。呢種情況下:客人最好係香港及加拿大分別立一份平安紙。日後,後人可以分別係香港同加拿大辦理遺產承辦。律師費支出會比較低。
如果,海外的不動產處於英國,後人可以用 resealing 的方法去處理承辦。如只得一份香港平安紙,後人可以係香港遺產承辦處攞左遺產認證之後,去英國做 resealing 。反過黎,只得一份英國平安紙,後人就要係英國做遺產認證之後,返香港做 resealing 。但較簡單的方法都係香港同英國分別立一份平安紙。日後,後人可以分別係香港同英國辦理承辦。律師費支出會比較低。
上述因不動產而引起的 conflict of laws 的問題,同樣會發生係如銀行存款上。如後人係加拿大攞住遺產承辦認證返香港的銀行要求提款,香港銀行唔會承認,亦唔會采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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